“ 想利用加盟模式赚钱,得先用法律保护好自己的本钱。”
加盟连锁,专业名称为商业特许经营,是20世纪80年代传入我国的一种先进商业模式,是现在最常见、最普遍的商业经营模式。
肯德基、麦当劳、零食很忙、小龙坎、海底捞等等,加盟连锁品牌遍布大街小巷,说明了这种商业模式的成功性。越来越多的加盟店铺开设,都想通过复制成功的模式赚取利润,但加盟时也需擦亮眼睛,稍有不慎,连成本都没法收回。
近期,陈赫的火锅店“贤合庄”、黄晓明的烤肉店“烧江南”、关晓彤的奶茶店“天然呆”屡屡出现维权问题。
明星加盟店现在纷纷倒闭,割的是加盟商的韭菜,原本大家加盟的重要原因就是明星代言的流量,结果现在明星流量没了,店还不停地在亏损。
如何避免被割韭菜?加盟合同的签订很重要。笔者通过自身办理相关案件的经验,结合法律规定,整理加盟连锁合同法律风险两篇,供大家决策时参考。
第一篇 合同签订前的审查
01主体要求
1、哪些主体可以作为连锁品牌方?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连锁品牌方必须且只能是企业,不能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这是非常容易忽视的问题。
2、若自然人作为连锁品牌方,签订加盟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4413号等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观点,自然人作为连锁品牌方,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并且自然人还会被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作为连锁品牌方吗?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主体实际就是公民,即自然人,故个体工商户不能作为连锁品牌方;而《公司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系企业的一种,可以作为连锁品牌方。
4、外国自然人可以作为连锁品牌方吗?
同样是自然人,后果与国内自然人相同,不能作为连锁品牌方。
5、外国企业可以作为连锁品牌方吗?
外国企业不能直接在国内从事加盟即特许经营业务,根据《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企业想在国内从事特许经营业务,必须在我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且在中国注册登记。
6、连锁品牌方的区域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吗?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区域代理人、经销商,因为也存在特许其他人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情况,故区域代理、经销商必须也是企业。
7、对加盟商的主体形式有要求吗?
对于加盟商没有要求,可以是企业,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也可以是自然人。
02经营要求
1、连锁品牌方开展特许经营业务需满足什么条件?
有了企业还不能直接从事商业特许经营业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加盟连锁品牌方需要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这一认定标准就是看其是否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均超过1年,即“2店1年”。
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证连锁品牌方所拥有的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具有稳定性、成熟性,能够为他人提供持续经营指导。
2、“2店1年”如何认定?
2店:拥有2个直营店,及连锁品牌方包括全资拥有,也包括控股拥有,与其具备直接或间接控股关系的企业满足2店1年要求,也可认定满足条件。
直营店的业务必须与加盟连锁业务在相同品牌下的相同业务,以证明连锁品牌方在该业务领域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加盟商在取得连锁品牌方授权后,也必须满足2店1年的条件后,才能发展下一级别加盟商商。
1年:并不是指加盟连锁企业成立1年以上,而是指准备作为加盟经营的这一项业务经营了1年以上。
3、不具备2店1年的连锁品牌方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效力及后果?
合同并不会认定为无效,但会认定不具备2店1年的特许企业存在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还会收到严厉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加盟连锁需要行政许可吗?
如果加盟连锁经营的业务本身就属于需要政府行政许可的,还需要事先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故加盟前,先审核下企业的业务是否需要许可,如物流业、培训业等,需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许可证。
03经营资源
1、经营资源指的是什么,包括哪些?
经营资源是连锁品牌方的核心,首先需界定连锁品牌方有哪些经营资源,经营资源是指商标、专利、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的组合,包括知识产权资源:商标、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经营技术资源:商号、企业标志、经营模式、营销方案、广告资源、店铺装修、商品陈列方案、服务手法等。
这些资源或权利,连锁品牌方必须享有使用、授权他人使用的权利,可以是自身拥有所有权,也可以是第三人授权享有使用,如第三人授权,需明确第三人的基本信息、授权范围、期限等,有第三人的授权委托书。
2、未注册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吗?有何风险?
经营资源并不限于注册商标,有些未注册商标虽未注册,但在一定区域内形成影响,类似于商号,也可成为经营资源,但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能援引《商标法》进行保护。应当及时注册,被人抢注的话将面临商标无法使用,还有被商标权人起诉侵权的风险。不享有完整的权利还可能导致签署的加盟合同无效。
04信息披露
1、什么时候披露信息?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是连锁品牌方必须履行的义务,在签订加盟合同至少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并提供合同文本给加盟商。
2、需要披露哪些信息?
《商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二条条规定了具体披露的内容,必须逐一披露,否则构成违约:
经营活动基本情况
拥有的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特许经营收取费用种类及收取标准
向加盟商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
合同签订后,后续服务情况
对加盟商经营活动的指导、监督
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上述费用的资料来源和估算依据
最近2年会所或审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近5年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反经营记录情况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3、披露不实或不完全的后果?
未完全披露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解除,需考察连锁品牌方是否披露关键信息,如经营资源基本情况、收费种类和标准等是否如实披露,一般连锁品牌方会制作《加盟手册》,涵盖信息披露的内容,给到加盟商。
05
广告宣传
1、广告宣传要注意些什么?
连锁品牌方发布的招商广告、要求加盟商发布的宣传广告,均需符合《广告法》的规定,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加盟商从事经营可以获得收益、利润回报数据等类似内容。
若存在上述行为,将面临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并处3-10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若就经营业务的宣传不实,加盟商还会被认定为欺诈行为,在民事诉讼中被认定为违约,导致加盟商遭受损失。
建议在发布广告或宣传内容时,交由法律专业人士审核,防范风险。

作者:鑫昊成李名博
专注于建设房地产、商业特许经营(加盟连锁)行业提供法律服务,成功办理上述行业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股权转让纠纷、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民商事诉讼案件以及刑事案件多起,积累了与行业相关法律风险防控及复杂法律问题解决的丰富经验。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fd2021.cn/4851.html